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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罚!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宗倩 2023-08-04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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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清晨,刘某某持三根钓竿在石峰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被石峰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巡查人员当场抓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垂钓,对其非法垂钓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并要求其进行生态赔偿,购买200元鱼苗进行放生。

通过此次行政处罚后,刘某某深刻认识到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错误行为,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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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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