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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谢某某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编辑:仇昱又 2025-01-14 15: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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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谢某某,男,195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五星社区。

现查明:2024年12月29日18时,在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五星社区,谢某某将房屋后的枯树叶收拢并进行焚烧,因看管不慎,过失引起后山火灾。经株洲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总过火面积0.300公顷(4.5亩),森林火灾林木经济价值7350元,其中油茶林6000元,乔木林1350元,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谢某某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谢某某指认照片;3、唐某询问笔录;4、陈某某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编辑:仇昱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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