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善文 罗达)在2018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石峰区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因聚餐后醉酒开车被判刑的案件,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邹某与朋友在石峰区某饭店聚餐席间饮酒,当晚23时许,其欲驾车回家,刚出饭店门口时,与另一车辆相撞,酿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34mg/100m1。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邹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石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根据被告人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新年聚会、聚餐较多,在此提醒每一个人,如果预计到聚餐时可能会饮酒,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如驾驶机动车出行的,酒后可以选择叫代驾。切莫图一时之方便而酒后驾车!
来源:石峰法院
作者:陈善文 罗达
编辑:谭洪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