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新闻网讯 “今天是第37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石峰区在清水塘广场举行“信用让消费更放心”的主题活动。石峰区消费者委员会、石峰工商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司法局、食药监分局、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科技局、消防大队、区金融办等12家单位现场为市民解答消费疑惑、受理消费者投诉、传授识假辨假知识。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宋长征,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翁领先参加活动。

活动现场
活动中,石峰工商分局的服务点设置了宣传咨询组、投诉处理组和举报执法组,还专门抽调执法办案骨干力量,组成“机动部队”,现场受理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办理。

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为市民朋友发放宣传资料
共设置宣传板报20块,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门店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报消费年主题宣传标语150余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接受消费者咨询300余人次,现场受理投诉举报17件,现场调处消费纠纷1件。
石峰工商分局为读者支招如何维权
第一招
我市原工商12315、质检12365、食品药品12331、物价12358、知识产权12330热线号码已统一整合为12315,今后,消费者涉及质检、食药、物价、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诉举报均可拨打12315。
第二招
网络维权
http://gongsj.zhuzhou.gov.cn/
第三招
到就近的工商分局进行现场维权
相关链接
2018年,区消委会和石峰工商分局开展了消费维权进市场、进社区、进校园和“诚信经营•幸福石峰”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季度抽查、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网剑”行动等近20个专项执法行动,共立案查处市场违法案件19起,对外公示579户经营异常企业、90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428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7万元。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小石头带大家看看一些发生在石峰区的侵权案例,如果你们也遇到了相同情况,记得要维权哦~~~
案例一
2018年7月23日,龙女士来电称7月22日晚在石峰区清石广场某餐馆用餐,得知店内新装修重新开业,并开展微信绑定公众号做积分活动,即100积分可返5元代金券。用完餐后,她让商家开发票,工作人员告知如果要开发票就不能享受店内做积分活动返代金券,龙女士认为不合理,请求维权。
办理情况:
接诉后,石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事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诉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各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各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调解,该餐馆对投诉人龙女士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表示了歉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二
2018年10月2日,周女士来电反映其于10月1日在石峰区某家具店订购一套家具(电视机+沙发+茶几+床+餐桌+餐椅),总价6万9千元,商家让其交付2万元订金,因个人原因未购买,次日找商家协商退订金未果,要求维权,请求调解。
办理情况:
接诉后,石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确认收条上载明收取的是订金,且没有约定该订金具有定金的性质,周女士与商家也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法律关系,经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沟通,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还订金;消费者同意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给商家。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列三
2018年12月10日,潘女士来电称她在2018年9月底在株洲市石峰区某瑜伽会馆花1000元办理了会员卡,未使用一次,因特殊原因(怀孕),要求退卡退费,商家不同意,要求维权。
办理情况:
接诉后,石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调解,商家主动致电投诉人说明可以退还会费,但要消费者支付制卡费100元整,投诉人表示认可。
来源:石峰工商分局
编辑:谭洪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