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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补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石峰新闻网 编辑:谭洪汀 2019-08-01 18: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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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在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的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9〕46号)精神等,经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保接续补缴的政策范围

  (一)明确补缴政策

  1、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2、适用情形。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缴费中断问题。

  允许参保和补缴的对象、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补缴实施时间将严格按照(湘〔2019〕4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明确补缴责任和要求

  根据(湘办发电〔2019〕46号)文件中的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按单位属地管理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区财政申请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特困人员的,按个人户籍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其中,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予以定额补助。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时间

  7月31日起至12月底截止。

  (二)申请程序

  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再由各单位统一到所在街道办理登记;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街道将个人所需材料收齐和初审后,再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街道受理窗口或单位应告知退役士兵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对退役士兵填报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予以退回。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存在及没有安置单位的,向原安置地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三)申请所需材料

  1、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填报申请材料。由退役士兵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公告的信息,自愿向负责办理补缴社保手续的单位填报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

  ①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②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退役士兵档案遗失的须本人写出入伍地、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安置地、以及服役期间的工作经历(含服役部队、起止时间、单位主官、证明人等)。

  (2)个人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本人写出委托书,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自查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查表》(相关表格可关注株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公众号或官网,下载后自行打印,也可以到当地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④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在多个地区参保缴费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在安置地同一地区参保缴费的不需提供)。

  ⑤如属生活困难对象,需提供本人当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加盖户口区民政部门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原安置单位存在的向原安置单位申请并提交材料。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存在及没有安置单位的,向原安置地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其中,原来安置在市直国有企业,现在已破产改制的,向原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提交材料。在外地工作生活或行动不便的退役士兵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提前向单位或申请点预约上门受理。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推诿拒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有类似情况,退役士兵在工作时间内可以拨打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接到退役士兵投诉举报原安置单位或申请点推诿拒收申请材料的情况,应及时核实并纠正。

  2、受理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材料。各相关单位对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把关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交所在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核查认定环节

  1、明确补缴手续办理主体。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清理历年来安置情况,按照谁接收安置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为退役士兵办理补缴社保手续的主体。

  原安置单位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存在或没有安置单位的,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负责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工作专班撤销后由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核查认定退役士兵身份及军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公安和属地兵役登记、兵员管理部门参与,根据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借助信息化手段,核定退役方式和军龄(到月),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并在办理表格上盖章确认;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通知进行补充完善。

  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各受理窗口(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退役士兵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核查、认定和申请人信息等工作。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区级部门无法核定的相关信息,请示相应的市级部门核定相关信息,市级相关部门无法核定相关信息的请示省级相应部门核定。对于资料不全、档案丢失等特殊情况,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公安和属地兵役机关、兵员管理及原服役部队等共同甄别,综合入伍前户籍信息、入伍材料和安排工作手续等有关资料予以认定。

  3、核查比对退役士兵参保缴费信息。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将办理补缴社保的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申请办理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提供给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后及时反馈。

  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上报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核查参保缴费情况,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后及时反馈。

  4、审核退役士兵个人困难情况。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将人员花名册、个人申请办理表及有关材料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在补缴社保申请办理表上盖章确认并及时反馈。

  5、确认缴费困难单位。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费用的,应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召集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其中市直单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

  四、参保缴费环节

  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的应补缴时间(到月)以及应缴金额,通知补缴手续办理主体启动补缴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1)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按规定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以及无安置单位的,由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齐个人应缴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部分除外),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单位缴费部分费用,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4)未参保的由补缴手续办理主体按照《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为退役士兵办理参保手续。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1)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交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代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按规定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以及无安置单位的,由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部分除外),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单位缴费部分费用,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享受到《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4)未参保的由补缴手续办理主体按照《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为退役士兵办理参保手续。

  3、有关费用问题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地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2)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各级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规定先行垫付由财政补助的个人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

  五、告知归档环节

  1、反馈办理结果。补缴保险工作完成后,由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撤消后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反馈办理结果,财政、人社、医保、税务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全部资料。

  2、办理转出和中断缴费。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此次补缴参保单位的,在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附件: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自查表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查表

  4.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中共株洲市石峰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石峰新闻网

编辑:谭洪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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