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新闻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近日,在江湾名府小区10号楼三楼楼顶的露台上,石峰区治违大队正对已经在建的70平米的钢筋混凝土建筑进行拆除。
该违建是三楼住户擅自在楼顶侵占公共空调抢搭抢建的,不仅破坏了整栋房屋的结构,也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据主管部门调查,在住宅小区公共露台上肆意侵占公共空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70平米的公共空间扩建房屋,每平米的成本只有一千多元,而该处的房屋价格达到6000元,属于典型的违法加建。
小科普: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来源:24小时
编辑:谭洪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