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男,1937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
现查明:2025年01月02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袁某某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附近山地因烧杂草压肥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株洲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察及损失鉴定评估,此次由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在地里烧杂草而引发的森林火灾造成了石峰区清水乡大华村下响组林地总过火面积0.2330公顷(3.5亩),火灾损失林木价值为7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对案笔录、株洲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现场勘验及损失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系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法行为人袁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经查,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在案发时已满87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人袁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快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2025年1月13日
来源: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编辑:仇昱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