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送达后5户签约;超过法定期限,将依法申请司法强拆,部分奖励将取消
“截止7月26日,我们已送达38份征收补偿决定书。”7月27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征收中心传来消息,清水塘片区棚改征收项目进展迅速,一期涉征2561户,签约率已达90%。
B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征收签约期限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为期80天。对极少部分在签约期限未及时签约的被征收人,区征收部门已依法送达38份征收补偿决定书,若这部分被征收人被催告后仍未在有效期内签约,将无法享受到在补偿方案确定期限内签约对象所享受的部分奖励。
90%的被征收人踊跃签约,早日实现“安居梦”
今年3月5日,石峰区猴子山地块(B地块)征收补偿决定正式颁布,清水塘片区棚改正式拉开大幕。5月,C、A地块征收决定分别颁布,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征收中心主任陈石泉介绍,A地块涉征1584户,5月19日正式启动签约,签约率已达88.51%,其中,有产权户签约率达95.2%;B地块涉征545户,3月29日正式启动签约,签约率达94%;C地块涉征522户,5月9日正式启动签约,签约率达93.47%。
清水塘棚改征收自实施以来,不仅项目规模、征收进展刷新记录,再次创造了“株洲速度”,而且征收模式日臻成熟,政策咨询点、集中投票点、背着投票箱上户、集中签约、集中发放补偿款、睦邻餐、惠民棚改文艺汇演……一个又一个亮点不仅获得了被征收人的点赞,其和谐融洽的氛围也获得了市民点赞,清水塘棚改征收已逐步形成征收工作的“株洲模式”。
陈石泉告诉记者,“全过程阳光操作,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一把尺子量到底,是清水塘棚改征收的法宝。”记者在项目征收指挥部看到,哪一栋的哪一户签约了,多少金额,具体计算明细一览无遗;签约期限即满的温馨告示、什么时候该腾房的提示,如何办理水、电、气的销户和余额退还、什么时候拆除哪一栋房子等告知,均事无巨细地张贴在告示栏。
清水塘是老工业区,重化工业聚集,曾经为株洲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片区破产改制企业多、困难下岗职工多、破旧工矿棚户区多的矛盾也比较集中,该片区不少居民的住房和生活条件可以用“老、旧、小、差、低”来概括。而今,随着棚改征收的快速推进,这一片区的居民,已经或即将搬入宽敞的新居。
签约期限内未签约者,已依法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陈石泉介绍,因B地块的签约期限已满,目前的38份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的范围均为B地块。6月16日对未签协议的B地块45户送达《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棚改项目一期B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6月24日对未达成协议签约的20户被征收人送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7月13日,送达15份《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催告书》,告知其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限期腾房,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月22日,对仍未达成协议签约的18户被征收人送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陈石泉说,6月24日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后,有5户主动到项目指挥部签约。
“对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区征收部门至少保留了三次书面协商记录,在文书送达过程中,有的是邀请公证机构一起进行公证送达,有的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社区、居委会一起送达,确保征收补偿决定送到被征收人手上。”陈石泉说。
他介绍,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奖励将被取消
陈石泉介绍,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提前签约的被征收人,将给出部分奖励,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以下部分奖励将被取消。
1.按期搬迁奖: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2.提前搬迁奖: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分别按建筑面积给予分段提前搬迁奖励(不重复计算):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第一阶段内奖励220元/㎡;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第二阶段内奖励110元/㎡。
3.奖励性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5%×建筑面积奖励。
来源:《株洲日报》2016年7月29日头版
作者:李艳艳 朱晖 张红
编辑:谭洪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