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讯 近日,石峰区某小区业主张某因拖欠物业费,被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物业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张某如约缴纳物业费、加压费,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但最终法院判决,酌情减免张某要缴纳的物业费,而且不用承担违约滞纳金。这是怎么回事?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交通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等服务,对于服务质量有详细约定。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按逾期缴纳款部分每天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但是,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存在公共区域维护、绿化保养不到位,垃圾清扫不及时等问题。于是,张某便以此为由,拖欠了去年1月1日至今年5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69元以及加压费83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关系到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但在服务的某些环节、某些区域或某些方面做得不够好,单个业主不可以以此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
对于物业公司的违约滞纳金主张,虽然有合同约定,但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所以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违约滞纳金主张不予支持,并以此酌情对张某拖欠的物业费进行减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1,679元以及自来水加压费,对于物业公司的其他主张均予以驳回。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贺天鸿
编辑:仇昱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