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的“馅饼”,捡到未必是好事!在法治社会里,一些人被天上掉下的“馅饼”砸中后,因处理不当,一步跨入了犯罪的深渊。
便宜为什么不能随便捡?检察官会告知:因为你的行为很可能涉嫌获取不当得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非法侵占罪……
这不,看到别人遗忘在 ATM机上的银行卡后心生贪念,取款5000元后逃走。11月19日,罗某被株洲石峰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ATM机上捡卡取钱,最高可判无期
今年8月16日,罗某来到石峰区某银行ATM机前取钱时,发现机内有一张银行卡且密码系统已开启,便直接取走了卡内的5000元现金。
到案后,罗某如实供述了罪行。11月19日,罗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承办此案的石峰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家瑞告诉记者,看到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务必交还失主或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不要自行取钱,因为这种“捡便宜”的行为会触犯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张家瑞介绍,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包括普通借记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皆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路上捡钱不还,或涉嫌侵占罪
捡到银行卡后取钱确实不对,但捡到钱拒不归还,是否只需承担道德上的谴责?株洲芦淞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常青告诉记者,捡到钱后拒不归还,法律上也可能要担刑责。
刘常青介绍,《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还他人错汇款项,构成不当得利
今年4月1日,江西某金属公司向株洲A公司支付货款时,不小心将48万元汇给了株洲B公司,且该48万元被享有B公司债权的株洲C银行迅速依照还款约定强行划走。
因“讨要”不回,江西某金属公司将B公司、C银行告上法庭。今年7月,石峰区法院判决:C银行直接将该48万元不当得利返还江西某金属公司。
去年4月2日,株洲某公司错将200万元汇入株洲D公司账户,要求归还却遭“置之不理”,遂将D公司告上法庭。株洲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D公司限期返还200万元汇款,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若拒不归还不当得利,数额较大,则可依侵占罪追究刑责。”刘常青介绍。
来源:株洲文明网
编辑:谭洪汀